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我区经济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旅游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对象 第二条 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 1、扶持方式包括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专项资助; 2、每年的具体扶持方式和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专项资金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1、经营不善、近三年持续亏损; 2、有重大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4、劳动、环保、税务、工商、银行或财政等部门有不良记录。 第三章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旅游业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区内中小型旅游企业; 2、发展前景良好的旅游项目。 第五条: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的旅游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旅游项目; 2、按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装修的酒店; 3、酒店改造升级项目; 4、全区有较大影响的景区景点; 5、具有浓厚地方特色、效益良好的旅游项目; 6、连锁型经济酒店在龙岗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的旅游项目扶持标准: 1、单个旅游项目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1000万元; 2、单个旅游企业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20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助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对旅游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三星级以上饭店评定; 2、获得三A级景区(点)以上评定; 3、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 4、获得“绿色饭店”、“绿色景区”认证。 第八条 对旅游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标准: 1、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饭店再资助200万元) 2、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新建的旅游饭店获五星级及以上评定的,按照《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给予资助。 3、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1000万元) 4、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资助100万元。 5、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50万元。 6、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资助5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类的申请受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 2、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初审; 3、组织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社会公示; 4、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报区分管领导; 5、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 6、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企业申请“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时,应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纳税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4、企业简介;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要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一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受理,不合格的将退回申请材料,待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二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一个月内区旅游主管部门局务会进行讨论研究或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已通过国家、省、市旅游专门评审机构评定认证的,不需要再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或专家评审小组同意的项目,报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提交区政府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通过区联席会议审核的项目,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方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区财政主管部门。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项目,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对企业的考察结果,给企业发放贷款;专项资助扶持的项目,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基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区财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经济发展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经济发展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获得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旅游企业,应定期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评审考虑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经济发展资金扶持; (二)对有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扶持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金,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有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