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调动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第二条 贴保、贴息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于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每年贴保、贴息的扶持额度由该年度的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扶持方式: (一)对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特指提供互助性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采取补贴担保费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贴保); (二)对企业采取补贴利息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贴息)。 第三章 贴保的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贴保的扶持对象: (一)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 (二)对在龙岗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优先扶持。 (三)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贴保扶持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不在该年度贴保的扶持范围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贴保扶持: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2、在财政、劳动、工商、税务或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被担保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 2、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 3、属于工业、商业、物流业、旅游业、文化产业类的企业; 4、所担保的项目需在龙岗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5、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等情况。 第五条 申请贴保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深圳市;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三)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担保业务半年以上,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关系; (五)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第六条 补贴的担保费用于增加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贴保的扶持标准: (一)对担保公司的扶持标准:为企业提供1年及1年以上担保的,按照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每年最高补贴额为20万元;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标准:为企业提供1年及1年以上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的,按照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是申请贴保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 申请贴保应提交的资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保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简介;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八)银行资信证明; (九)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十)贷款担保收费凭证复印件; (十一)贷款银行留存的相关企业贷款借据复印件; (十二)被担保企业留存的贷款借据复印件; (十三)信用担保机构需提交的互助性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的有关证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条 贴保的审批程序: (一)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贴保申请。区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二)区产业主管部门局务会对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三)区产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局务会讨论的担保公司或信用 担保机构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四)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对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的贴保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名称、所担保的企业名称、担保贷款额及期限、是否属于信用贷款、拟给予的贴保率及贴保额。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贴保对象,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五)区财政局为通过公示的、且履行完担保合同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拨付补贴。被担保企业提前还贷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期享受相应的贴保扶持。 第四章 贴息的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贴息的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贴息扶持: 1、不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的; 2、经营不善、近3持续亏损的; 3、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5、在海关、财政、环保、劳动、版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给予贴息扶持的具体范围: (一)拥有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或参与龙岗区“中小企业信用培养计划”的工业企业; (二)拥有市区重大商业建设项目的、或拥有完善社区和大型工业区生活服务配套项目的、或将连锁总部迁入龙岗区的商业企业; (三)拥有市区重大物流建设项目的、或拥有市区信息化示范建设项目的、或拥有保税物流项目的物流企业; (四)拥有市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或对原有旅游设施进行挖潜改造的旅游企业; (五)拥有市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或进驻文化产业集聚基地的文化企业; (六)拥有市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企业优先扶持; (七)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或区经济发展资金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企业,不能再享受贴息扶持。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项目获得银行贷款,并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 (二)企业项目通过市、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贴息的扶持标准: (一)按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同一企业(项目)每年获得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二)同一企业(项目)贴息最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是贴息申请的受理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交以下村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项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七条 贴息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聘请3人以上(含3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区产业主管部门局务会讨论研究,确定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扶持企业名单。 (四)区联席会议对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企业名单进行审定。 (无)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对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的贴息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贷款额、起止期限、贴息率和拟给予的贴息额等。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贴息对象,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区产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跟踪。在企业项目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提前还贷者除外),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专项贷款的实际利息支付证明,按核定的贴息额给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是贴保、贴息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区审计、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贴保、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贴保、贴息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补贴的企业,取消其补贴资格,区产业主管部 门责令其退回补贴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产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由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