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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奖励扶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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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高星级酒店建设,提升我区旅游服务接待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对高星级酒店发展的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深龙府[2007]41号)有关产业奖励扶持的规定,结合我区在这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高星级酒店定义和要求
第二条  高星级酒店定义:
《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里面所说的“高星级酒店”,特指“五星级旅游饭店”和“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旅游饭店是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可被称为宾馆、酒店等。
第三条  对高星级酒店的要求:
高星级酒店除了要具有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相应标准的硬件和软件以外,根据龙岗区当前的酒店情况,要求五星级酒店客房数在200间以上、至少有8000平方米的客房容积。对白金五星级酒店,还要求其建筑主题鲜明、外观造型独具一格、整体氛围极其豪华气派、能够成为龙岗区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有助于龙岗区建立旅游目的地形象。
第三章   奖励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获得奖励扶持的高星级酒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龙岗区对高星级酒店的要求标准。
(二)从二○○七年四月九日开始,三年内经深圳市或龙岗区发改局立项或者在二○○七年四月九日前已立项现正在兴建并且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高星级酒店。
(三)从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计起,能够在合同工期(最迟延至深建字[2006]1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工期期限)内按设计文件完成土建和二期装修并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深圳市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四)建成装修后,一年之内开业并获得预备五星级酒店资格。
(五)开业后的一年半时间内获得正式五星级酒店的标志和证书。
第五条  对高星级酒店的奖励扶持标准: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五星级酒店可获得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符合条件的白金五星级酒店可获得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后奖励20%,获得正式星级资格后奖励80%。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龙岗区旅游局是区内高星级酒店奖励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部门,有关工作职责是: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奖励申请;
(二)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十五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有关的标准及《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对照验查。
(三)根据条件要求和验查的实际情况由区旅游局局务会对申请进行初审。
(四)写出初审和奖励的意见报区分管领导。
(五)报区政府资金资助联席会议审定。
(六)负责奖励扶持信息的公示、公布和对公示异议的调查。
第七条  高星级酒店申请奖励扶持时,必须向龙岗区旅游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要求奖励扶持的书面申请;
(二)市、区发改局下达的酒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计划的批文(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一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
(三)区国土分局和规划分局下达的《土地使用合同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区建设局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深圳市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或《竣工验收证明书》;
(五)投资方与承建方签订的《工程履约合同书》;
(六)酒店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七)预备五星级酒店资格(或正式五星级酒店资格)的有效证明;
(八)区旅游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以上材料(书面申请除外)均要求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章   公示
第八条  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的获奖企业,由区旅游局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旅游局必须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写出调查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提供虚假材料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酒店,由区旅游局报联席会议批准,取消该酒店获奖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旅游局报送区政府主管旅游及财政的领导批准后下达拨款通知,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把奖励扶持金拨付至酒店帐户。
第六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一条  依有关规定,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有效期一年的预备星级,具有两年以上五星级资格的饭店才可以申请白金五星级饭店。据此,有以下奖励实施步骤:
(一)符合《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的要求、建成营业并获得预备五星级饭店资格、奖励申请已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先和区旅游局签订协议书,承诺拿到首期奖励金后必须正式申报五星级酒店资格,如不申报或在限定时间内申报不成功,则必须把首期奖励金还给政府。经区政府主管旅游及财政的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给予五星级酒店的20%首期奖励金(400万人民币)拨付至该企业帐户。
(二)酒店建成营业已经一年半时间,没有正当合理的原因而又未能获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授予的正式五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区旅游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首期奖励金。
(三)酒店建成营业后在一年半时间内正式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并提出奖励申请,由区旅游局检验有关批复资料和证书、标志,同时写出奖励意见,报送区政府主管旅游及财政的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五星级酒店剩余的80%奖励金(1600万人民币)拨付至酒店帐户。
(四)酒店建成营业后不申报办理预备五星级资格,但在营业后的一年半时间内直接获得正式五星级酒店资格并申请奖励的,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可由区财政局依有关手续将给予五星级酒店的奖励金(2000万人民币)一次性拨付至该酒店帐户。
(五)在具有两年以上五星级酒店资格后,符合白金五星级酒店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评定白金五星级酒店。正式获得白金五星级酒店资格的企业可向区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国家评定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对此联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主管旅游和财政的领导批准,再由区财政局将符合规定的白金五星级酒店该得的剩余奖励金(3000万人民币)拨付至酒店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是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督部门并办理资金的拨付。区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能对奖励扶持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发放的规范、合理。区旅游局是奖励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部门,同时负责组织联合审查和协调实施工作,并按区政府授权对《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深龙府[2007]41号)和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区旅游局对奖励申请的验查、组织联审、公示等有关开支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资金的有关审核和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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