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按照全国旅游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省、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督导,龙岗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具体负责龙岗区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酒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并负责向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推荐三星级以上(预备三星级以上)饭店。 星级饭店评定范围在龙岗区区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饭店开业之时或更新改建后,即可申报预备星级。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一年后,根据星级评定标准,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 饭店申请参加(含预备星级)的评定,可以向龙岗区旅游局咨询有关《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报告》的内容,填写饭店星级申请报告。 星级的评定规程 一、受理 接到饭店正式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如同意受理,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应加强指导进行整改,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整改报告,于一个月内再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星级评定。 二、检查 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相应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三、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审。 四、批复 对于评审通过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